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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技成果转化办法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4-25 [来源]: [浏览次数]: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2015 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 若干规定》(国发〔2016〕16 号)、《关于完善股权激励和技术入 股有关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101 号)等文件精神, 为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加速科学技术进步,推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和地方 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健全技术转移工作体系,深化机制改革,建立 健全科技成果转化重大事项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制度,加强专业化 科技成果转化队伍和专业化技术转移机构。优化科技成果转化流 程,通过学校技术转移工作机构或者委托独立的科技成果转化服 务机构,大力开展技术转移与技术交易工作。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三条 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负主体责任,接受政府相关管 理部门的绩效评价。科技成果转化由社会服务与科研处统筹管 理,接受学校财务、审计部门的监督与审计。

(一)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宣传推广、技术

交易合同审查、技术交易对接服务、向上级主管部门报送全校上 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等工作,承担相应的管理责 任。

(二)科技成果归属管理的二级院系(部门)负责科技成果 转化的组织实施,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三)科研项目承担者应当按照规定及时提交相关科技报 告,并将科技成果和相关知识产权信息汇交到科技成果信息系 统。

(四)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技术交易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 核算和协助结算报销等工作,指导、监督成果负责人合理合法地 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纪检监察处(审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绩效评价、 技术交易的合法性、技术交易或技术转移经费使用等进行监察与 审计,承担相应的审计责任。

第三章 组织实施

第四条 学校应当将科技成果的转化纳入年度重点工作计 划,并组织协调实施有关科技成果的转化。在组织实施应用类科 技项目时,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应当明确项目承担者的科技成果转 化义务,加强知识产权管理,并将科技成果转化和知识产权创造、 运用作为立项和验收的重要内容和依据。

第五条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采取转让、许可或者作价投资 等方式,向企业或者其他组织转移科技成果;优先向中小微企业 转移科技成果,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供给。

第六条 科技成果持有者可用以下方式进行科技成果转化: 1.自行投资实施转化;

2.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

3.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4.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

5.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

6.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七条 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可以自主决定转让、许可或 者作价投资,但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 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公示科技成 果名称和拟交易价格。公示时间不少于 15 日。公示时应当明确 并公开异议处理程序和办法。

第八条 学校有权依法以持有的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确认股权 和出资比例,并通过发起人协议、投资协议或者公司章程等形式 对科技成果的权属、作价、折股数量或者出资比例等事项明确约 定,明晰产权。学校以技术入股形成的国有股在企业上市时,豁 免向全国社会保障基金转持的有关政策。

第九条 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应按要求,于每年 3 月 30 日前向

其主管部门报送本单位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主管部门审核后于每年 4 月 30 日前将各单位科技成果转化年度 报告报送至科技、财政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信息管理系统。年度 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1.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2.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3.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4.推进产学研合作情况,包括自建、共建研究开发机构、技 术转移机构、科技成果转化服务平台情况,签订技术开发合同、 技术咨询合同、技术服务合同情况,人才培养和人员流动情况等;

5.科技成果转化绩效和奖惩情况,包括科技成果转化取得收 入及分配情况,对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的奖励和报酬等。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条 职务科技成果所获得的收入全部留归单位,纳入单 位预算,不上缴国库,扣除对完成和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作出重要 贡献人员的奖励和报酬后,主要用于科研与成果转化等相关工 作,并对技术转移机构的运行和发展给予保障。

第十一条 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主要用于奖励成果完成人和促 进学校科技研发与成果转化等工作,不纳入学校绩效工资总额。 其分配方式如下:

1.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应当从技 术转让或者许可所取得的净收入中提取 8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 完成组;

2.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实施转化的,应当从作价投资取得的 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 80%的比例用于奖励成果完成组;

3.在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中作出主要贡献的人员,获得 奖励总额的 80%。

第十二条 科技成果转化的奖励资金分配方案由成果负责人 确定。分配收益以零现金方式支付给成果完成人,涉及个人所得 税等相关税费,由学校按照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

第十三条 技术成果负责人在技术入股企业取得股权激励时 可暂不纳税,递延至转让该股权时纳税;股权转让时,按照股权 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按照 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以 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 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继续按现行有关税收政策执行,也 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 对于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获得科技成果转化 奖励,按照以下分类管理的原则执行:

1.学校正职领导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 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

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其他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 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 献的,可以按照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的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 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2.对担任领导职务的科技人员的科技成果转化收益分配实 行公开公示制度,不得利用职权侵占他人科技成果转化收益。

第十五条 对违反国家、省市的有关制度规定,在科技成果 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骗取奖励和荣誉称号、诈 骗钱财、非法牟利的,由政府有关部门和学校责令改正,取消该 奖励和荣誉称号,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罚款。给他人造成经济 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 任。

第五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 学校将科技成果转化列为重点工作,二级院系是 科技成果转化主要实施单位,科技成果转化也是二级院系年度考 核的重点指标。学校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对科研成果转化实施 绩效监控。科技成果完成组每年第一季度报送科技成果转化情况 的年度报告及科技成果绩效自我评价给社会服务与科研处。

第十七条科技成果完成组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第三方社

会组织审计、监察、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技术交易 过程及交易经费使用接受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规定如与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不一致 的,以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社会服务与科研处 负责解释。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17 年 1 月 16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