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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4-25 [来源]: [浏览次数]: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纵向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增强学校科技创新竞争力,激发教师科研活力, 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关于进一步 完善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实施意见》(粤委厅〔2017〕13 号)、《广东省财政厅关于省级财政社会科学研究项目资金的管理办法的通知》 (粤财规〔2018〕1 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关于优化财政科研资金管理提升科研资金绩效的通知》(粤财教〔2018〕394 号》)、《中共教 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省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的管理监督办法》(粤财规 2019〕5 号)、《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佛府〔2019〕1 号)等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纵向科研项目是指由学校署名的、通过竞争申报获得政府有关管理部门批文立项的、由政府专项科研财政资金支持而设立的各级各类项目。本办法所指的纵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学校承担纵向科研项目的经费。

第三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的总体要求:遵守国家、省

市相关财经法律法规;本着有利于科研工作开展和勤俭节约的原则;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单独列帐,不得弄虚作假、截留、挤占、挪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纵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校是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 导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纵向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一)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全校统筹管理,具体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的合同申报协议的审核登记、立项经 费预算审批、执行检查和全过程管理(含结题验收),组织项目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工作,协调解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 纠纷,并配合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纵向科研项目负主要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本部门纵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配 合学校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督促项目按进度、按期保质完成,督促纵向科研经费按预算正常使用,承担相应的 管理责任。可根据需要,聘请学生科研秘书或财务秘书协助做好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科研管理、财务报销等工作,相关劳务费可从 学生勤工俭学经费或从被服务科研项目中合理分摊。

(三)财务处负责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协助结算报销、相关税费代扣代缴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 责人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总务基建处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仪器设备、实验 材料、研发需要专用软件等的采购,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登记, 对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约定归属委托方的除外)和无形资产进行登记,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审计处依据委托合同开展纵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必要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相应的审计监督责任。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自律,强化诚信,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 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纵向科研项目合同拟订、项目开题与结题(验收)工作;自主使用项目经费;自行决 定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和实验材料的采购;自行决定项目结余经费的支出。

第五条 科研项目管理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对科研经费的使用负直接责任。项目负 责人应以合同为依据,严格执行预算,如实填报各类财务开支,自觉接受项目学校相关管理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管理、监督与 审计,并对科研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相关性、有效性等承担直接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三章 配套经费

第六条 省市级以上纵向科研项目配套经费

(一)我校主报市厅级以上科研项目配套经费比例及资助经费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国家社会科学规划办立项并通过国家财政部拨款的项目,以实际到账留校经费(划拨合作单位 经费除外)的100%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超过30万元。

2.国家一般部委、国家级科研院所立项项目,以及国家重大、“863” 、“973”和国家科技计划攻关项目子项目(同时要有国 家直接署我校名的批文),直接拨款到校的科研项目,以实际到账留校经费(划拨合作单位经费除外)的60%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超过25万元。

3.广东省自然科学基金委员会、广东省社会科学规划办立项的项目,以实际到账留校经费(划拨合作单位经费除外)的50%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超过20万元。

4.广东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立项直接拨款及广东省其他厅级部门立项并通过广东省财政厅拨款的项目(批文有广东省财 政厅的公章),以实际到账留校经费(划拨合作单位经费除外)的40%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超过20万元。

5.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以实际到账留校经费(划 拨合作单位经费除外)的50%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超过10万元。

6.佛山市科技局、佛山市经信局、佛山市科协及其他部门立项并通过财政局拨款的项目(批文有佛山市财政局的公章)的项 目,以实际到账留校经费(划拨合作单位经费除外)的25%配套,但配套总额不超过10万元。

7.各学科领域的协会、学会、行业指导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社会组织的立项项目,一般不予以经费配套。

8.主报单位与我校合作申报各类项目,到校的合作经费不予以经费配套。

(二)我校主报市厅级以上立项不资助科研项目的资助经费

1.广东省科技厅、广东省经济与信息化委员会等省级立项不资助的科研项目,予以8,000元/项的资助经费。 2.由广东省教育厅立项的广东省高等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含德育研究)项目、广东省高等学校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研 究项目等一般自筹项目,予以 6,000 元/项的资助经费。其他未 罗列的广东省哲学社科类立项共建项目,按申报最低要求、但不 超过 6,000 元的配套资金予以配套。

3.佛山市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的立项共建项目和青年项 目,予以 5,000 元/项的资助经费。

4.佛山市科技局、市经济与信息化局、佛山市科协等市厅级 科研项目的立项自筹项目,予以 5,000元/项的资助经费。

第四章 预算与决算管理

第七条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申请科研项目时,二级学院(部门)、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和财务处应指导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社会服务与科研处、项目归属二级学院(部门)领导对项目预算审核并提出合理的建议。项目负责人依据审核建议修改调整预算编制,在申报书中如实填写预算数据。

第八条 项目总预算不变的情况下,确需调整并符合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调整范围的,应执行以下调整程序:

1.项目预算总额调整、项目承担单位变更等,应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负责人归属二级学院同意、社会服 务与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2.项目总预算不变,项目合作单位之间以及增加或减少项目合作单位的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 负责人归属二级学院同意、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核后报项目主管部门批准执行。

3.按规定属于学校预算调整权限内的一般预算调整,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负责人归属二级学院同意、社 会服务与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执行。

4.因产生更多科研成果的需要,学校对纵向科研项目的配套经费,可根据科研项目研究进展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预算。

第九条 按规定需项目主管部门批准的,经项目归属管理的二级学院、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和财务处审批后,报项目主管部门 批准备案,项目主管部门在项目中期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重大预算调整除履行上述程序外还应报分管校领导批准。

第十条 简化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预算编制科目,下放项目组预算调剂权限。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 这三项费用合计如不超过直接费用的10%,无须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取得项目上级管理部门同意后,将直接费用中的材料费、测 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等多数科目的预算调剂权,下放给项目承担单位自主调剂。

第十一条 由多个单位共同承担同一项目的,项目主承担单位应及时按预算和合同转拨合作研究单位资金,并加强对转拨资 金的监督管理。因项目负责人工作调动等因素导致项目主承担单位变更,原主承担单位应与变更后的承担单位签订有关协议,明确责任义务,在报项目主管部门审批、财政部门备案后,可由原主承担单位直接将经费拨付至变更后的主承担单位。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按项目预算执行。在科研项目实施期间,项目负责人可以在研究方向不变、不降低项目建设任务指 标的前提下,自主调整研究方案、技术路线和科研团队人员。涉 及重大调整事项,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纵向项目主管部门审批备案。

第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项目预算编制和预算调整、资金开支、财务决算和验 收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有关费用纳入科研项目经费开支。

第十五条 经项目主管部门同意,在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的预算调整可由项目承担单位自主办理,提 高办理效率。

(一)项目负责人根据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经项目承担单位批准后对直接费用中各项费用进行调剂。

(二)项目间接费用不得调增。

(三)项目预算总额不变,合作研究单位之间发生预算调剂,或者由于合作研究单位增加(减少)发生预算调剂的,应协商一 致并重新签订合作协议后办理,并报纵向项目主管部门备案。

(四)预算调整情况应在结题验收报告中予以说明,并在项 目承担单位内部公开。

第十六条 项目预算执行中有以下情况需要预算调整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经项目承担单位审核同意后,报纵向项目 主管部门审批。

(一)由于研究内容或者研究计划做出重大调整等原因,需要增加或减少项目预算总额;

(二)原项目预算未列出外拨资金,需要增列。

第十七条 科研资金支出原则上应当通过银行转账、公务卡、支票等非现金方式结算。对于不具备非现金方式结算条件、但科 研工作实际需要发生的支出,报经单位审批同意后,可以现金结算。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关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非现金方式 结算条件情形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十八条 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开支项目经费。不得擅自调整外拨资金,不得利用虚假票据套取资金, 不得通过编造虚假劳务合同、虚构人员名单等方式虚报冒领劳务费和专家咨询费,不得通过虚构测试化验内容、提高测试化验支 出标准等方式违规开支测试化验加工费。

第十九条 对因故被终止实施的项目,以及因故被撤销的项目,纵向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通知地方财政部门收回项目财政资 金。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接到有关通知后30日内退回财政资金。

第二十条 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下一年度继续使用。项目完成建设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项目结余资金留 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研究结束后,项目负责人应会同科研、财务、资产等管理部门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如实编制项目资金决 算,不得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资产,由项目承担单位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 定管理使用。有多个单位共同承担一个项目的,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和合作研究单位的参与者应分别编报项目资金决算,但要与项目合同书中总经费预算科目不相矛盾,经所在单位科研、财务管 理部门审核并签署意见后,由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汇总编 制。项目承担单位应组织其科研、财务等管理部门审核项目资金决算,并签署意见后报省项目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承担单位属于高校和科研院所的,可自行采购科研仪器设备,自行选择科研仪器设备评审专家。我校用于 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原则上按学校相关采购制度执行。若因科研任务紧急、高效方便的需要,经项目负责人申请、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缩短采 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确因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急需、项目实施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以实施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特殊情况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购;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 和便利性。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三条 科研人员要严格遵守财务、科研经费方面的法 律法规,遵守项目主管单位的有关项目资助经费管理办法。基本 科研业务费使用范围和开支标准,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相关规定,结合实际情况确定。科研项目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严禁使用 专项资金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不得违反规定转拨、转移科研经费,购买与科研 活动无关的设备、材料。不得虚构项目支出、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不得虚列、虚报、冒领科研劳务费;不得用科研经费 报销个人或家庭消费支出;不得用科研经费从事投资、办企业等违规经营活动;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学校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不得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 挪作它用。

第二十四条 项目基本科研业务费的资金支付执行国库集中

支付制度。发生的会议费、差旅费、小额材料费和测试化验加工费等费用,应当按照学院财务报销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 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支出,应当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结算,以零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五条 权属学校的用科研经费购置的符合固定资产核

算范围的仪器设备,应填写仪器设备购置申请表,按照学校《佛 山职业技术学院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进行采购、审核和管理。属于政府采购范围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 采购法》及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该固定资产的保管责任人为项目负责人,项目组人员可使用该项固定资产。项目组人员持院领导审批的固定资产购置计划、固定资产入库单和仪器设备发票等资料,到财务处办理报账手续。其他资产的采购和管理按照学院现有资产采购管理有关制度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经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具体使用范围如下: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

的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租赁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 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人员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

(1)设备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和维修,以及租赁外单 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与专用设备同时购置并与之配套的备品备件,应纳入设备费列支。

设备采购均应有采购合同,应符合国家、学校采购的有关规定;设备购置应严格执行预算,不得突破批复的预算;设备费的 支出应当在研究周期以内,不得在结题前突击采购。

(2)材料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回收处 理等的费用。

单独购置的相关备品配件,应纳入材料费列支。原则上,不可以使用专项经费购买生产性材料、基建材料、大宗工业化原料 和办公材料。确有必要购买一些与项目研究相关的办公材料,不宜超过实际经费(纵向项目指实际到账经费,校级科研项目指立 项经费)的10%。大宗、贵重的实验材料采购应签有合同和审批手续,采购的材料应有完整的材料入库单、出库单。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大宗测试化验加工,要签订 委托合同;测试内容、结果报告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不得以测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项目经费。需要利用校内人员技术与使用校内仪器设备制作项目研究所需的实验(或成果)样机,项目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具有测算依据的申请,经项目归属管理所在二级学院(或部门)领导同意,报承担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的二级学院(或部门)和社会服务与科研处领导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校内划拨经费到受托的二级学院(或部门)。

外协加工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 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研究、合作服务所发生 的协作费用。协作加工费须有相关预算,并在合同中列明协作单位及外拨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加工协作费实到经费的50%(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中未明确协作单位的,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外协服务合同,并经学校和项目主管单位审核批准。原则上,收到外协单位开具的票据后方可报销协作费。

项目负责人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负责。外拨经费不得拨至有利益关联关系的单位,科研项目 的所有参与人员与外拨经费的单位的所有人员不得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利益关联关系是指导致单位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如: 承担单位之间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两个子公司关系的;两家承担单位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或项目(课题)负责 人或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协单位股权等。划拨经费前,外协单位应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资料进行关联性审核。科研项目如有转拨外协单位经费的,该项目按照转拨后学校实际留存经费进行项目科研绩效和核定间接费用。外协费用应在该项目科研绩效和核定间接费用中扣除(已纳入科研绩效或获得相关奖励的经费不可转拨)。

(4)燃料动力费:是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相关大型 仪器设备、专用科学装置等运行发生的可以单独计量的水、电、 气、燃料消耗等费用。项目单位日常消耗支出、日常水、电、气 不得在燃料动力中列支。

(5)差旅费:包括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验)、参加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 住宿费、伙食补助等费用。

出差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或者项目需要的临聘人员或者专 家,出差要求“先审批后出差,一事一批”,出差报销单中出差 目的、事由、出差人数等信息应当完整。差旅费开支标准按照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对非高级职称教工或者处级以下干部的科研项目组成员,因出差旅途遥远或者研究任务紧急等的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 报部门与社会服务与科研处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出差可选乘飞机,报销出差乘坐经济舱的机票费用。

项目组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或者技术培训的会务费或者技术培训费,按通知凭票据实报销,连同参会其他差旅费用一起, 在项目差旅费中列支。误餐费:按学校差旅费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报销。

(6)会议费:是指在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校举办)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项目)等 活动而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宣传费、 医药费、国际会议翻译费等。项目负责人应编制会议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 和会期。

举办会议费支出要有会议通知、参加人员等;会议费中严禁 开支礼品费、招待费、旅游费。按《佛山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 位会议费管理办法》规定严格控制会议规模、数量、开支标准和会期。

举办会议期间开支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会务费和工作人员加班费,不在会议费中列支,应作为劳务费据实报销。

(7)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项目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做访问学者等活动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 费用。

出国人员应为项目组成员;出国任务需与项目任务有关;要有邀请信、出国审批表;项目需要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 按照《关于加强和改进教学科研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厅字 [2016] 17 号文)等有关文件规定,报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列入国际合作交流费。

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费科目预算不超过直接费用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可统筹使用。对于难以取得住宿费发票的,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因工作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项目相关的学术会议,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差旅费,可由主办单位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

(8)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 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购买参考图书资料等费用。

(9)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编制外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学生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 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劳务费预算不单设比例限制,由项目承担单位和科研人员据实编制。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 参与项目研究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 动合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确不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条件的,可按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明确参与项目研究的学生、访问学者以及项目临时聘用的研 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均可开支劳务费,临聘人员的劳务费不 设比例限制,据实报销。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省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10)人员费。人员费用于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单位为个人支出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生子女补贴、抚恤金等社会保险或职工福利费用。人员费支出的工资列入本单位工资总额,支出的绩效工资列入本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

原则上纵向科研项目不支出学校在编在职人员的人员费。项 目结题后,项目组在编成员的研发贡献可在间接费用中开支绩效支出。人员费支付对象仅面向项目承担单位的在编人员,且该在编人员必须是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组人员。

人员费、劳务费的发放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11)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 的咨询专家进行项目申报辅导、方案论证、技术讲座、成果鉴定、结题验收等工作的费用。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参与项目管理相关工作人员。专家费发放凭证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咨询工 作时间、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领取人签字等信息;专家费必须按国家、广东省、佛山市等相关支出标准执行。专家费的发放 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项目管理的相关人员。

(12)其他支出:主要指项目研究所需的、上述未罗列的费用,如校外科研活动会议场地租赁费、宣传推广费、实验室改装 费、中介服务费、项目结题审计费等费用。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项目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与项目承担单位信用等级挂钩,并实行总额控制。 具体比例如下:

(1)科技研究类项目。

1.500万元及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2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1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13%。

(2)试验设备依赖程度低和实验材料耗费少的基础研究、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科研咨询、科技服务、软科学研究、 智库等智力密集型项目。

1.500万元以下的部分为不超过30%;

2.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不超过25%;

3.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不超过20%。对数学等纯理论基础研究项目,项目承担单位可进一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间接经费比例。

第二十七条 间接费用优先用于补偿单位间接成本费用,依次按项目管理费、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结题绩效支出的顺序计提。 如间接费用预算不足,将按此顺序依次缩减相应支出额度,直至缩减为零。项目结题后,扣除单位间接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间接费用中,项目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分配方案,报二级学院(部门)和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绩效分配方案,结合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予以发放。

间接费用由项目承担单位统筹管理使用,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项目承担单位应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并 建立间接费用开支台账,进行单独核算。科研项目由多个单位承担的,间接费用在总额范围内由牵头单位与参与单位协商分配。 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资金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第二十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须先由项目主管单位按照合同汇

入经费到学校财务帐户,校级科研项目正式立项后,财务处按项目建立账户,方可支付使用。社会服务与科研处按项目经费配发经费本,经费本由项目负责人保管,财务处备案。项目组凭经费本办理报销手续,做到专款专用。为便于无纸化办公,项目负责人按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在数字校园定制的纵向科研项目合同与项目经费预算的 OA 网上审批流程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审核的科研项目,要求办理科研项目经费本登记审批手续。报销时,项目组人员携带科研项目经费本作为报销审核和登记经费备案的 依据。

第二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在确保项目能顺利按合同执行的情况下,拥有对完成本项目各项预算开支的合理支配权。对于因项目经费开支不当而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或者经费使用不规范 的,由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十条 纵向与校级科研经费的使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执行,用于项目研究有关的支出,专款专用,据实报销。项目组人 员凭经费本,经项目负责人确认签名,在财务管理制度允许范围内,按照学校相关报销程序审批使用经费。其中,单次报帐金额 在5,000元(含)及以上的经费报销,二级学院(部门)领导初审,社会服务与科研处领导复核,再按财务相关规定报主管校领 导审批。

第三十一条 纵向科研项目主管单位有明确规定管理费比例的,按主管单位相关规定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学校从纵向科 研项目或校级科研项目经费中提取3%比例的管理费。

第三十二条 财务处、社会服务与科研处按规定对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监督,对不符合规定的请款和报销,一律不予办理。

 1.购买的仪器设备和材料需经学校总务处验收。单价1,000元以上(含 1,000 元)的仪器设备列入学校固定资产,使用需遵 守学校固定资产管理办法的规定。票据要经过总务处资产管理员签字后方能报销;如以文具、办公用品等抽象名词开具的发票,须附明细清单。

2.因科研工作需要借用支票和发票的需在30个工作日内办 完报销手续。借款逾期,从逾期之日起在学校发给借款人的收入 中扣除。

3.纵向科研项目各明细类别经费报销时,应按“先用完明细类别专项经费预算、再使用明细类别配套经费”的原则报销, 直到配套经费使用完毕为止。

第三十三条 项目组须按计划开展科研工作,正常合理使用科研经费,推进研究进度,按时提交年度工作报告、中期检查报 告、验收(结题)报告。

纵向科研项目经费须按研究进度合理正常使用,按学校财务 处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销。鼓励项目组聘请科研助理或者财务助理 协助项目经费报销。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经费使用管理, 将接受二级学院、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和审计处的不定期检查监 督,将大额资金科研项目纳入监督重点。

项目经费使用严重滞后、结题严重滞后、给学校管理带来不良影响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由于项目负责人主 观原因而导致科技合同违约纠纷,学校有权冻结项目的剩余研究 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冻结该项目经费,项目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或者追回已使用的研究经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单位及其他原因不能继续履行

职责的,应提出建议项目负责人人选,征得项目主管单位同意,报学校社会服务与科研处批准,由新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原项目 协议;若没有合适人选,应与项目主管单位处理好撤项事宜,报社会服务与科研处批准,终止学校管理责任;若未按学校规定办 理相关手续而无故中止平台项目的,学校概不承担项目管理责任,项目负责人承担全部的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六章 外拨管理

第三十五条 需外拨的科研经费,应当以项目预算或合作(外 协)项目合同或计划任务书为依据,外拨的经费需符合项目预算 要求。项目负责人应对外拨业务的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严格防止虚假资源匹配和虚假合作,严禁利用科研项目谋取私利。

第三十六条 科研经费外拨前项目负责人需与项目合作方签订项目共建协议,协议中明确合作各方权责、建设任务、经费预 算明细、知识产权和成果归属、保密协议等内容。需按照项目预

算或合作(外协)项目合同或项目共建协议中约定的外拨经费额度、拨付方式、开户银行和账号等条款办理,并提供科研项目批复文件、科研经费预算等资料,填写外拨经费审批表,经项目归属管理的二级学院(部门)与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审核后报学校主管校领导审批。

第三十七条 合作(外协)单位应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

代码证书等相关资料。学校财务处依据项目合同,办理科研经费外拨手续。原则上,收到合作(外协)单位开具的票据后,方可转拨协作费。

第三十八条 科研项目如有转拨外协单位经费的,该项目按

照转拨后学校实际留存经费进行项目科研绩效和核定间接费用。外协费用应在该项目科研绩效和核定间接费用中扣除(已纳入科研绩效或获得相关奖励的经费不可转拨)。

第七章 结余管理

第三十九条 纵向科研项目在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 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四十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题时所剩余的经费为结余经费。办理结题手续后,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课题后续深入研

究和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原则上结题后2年内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或者绩效支出分配完毕,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 续。对超过2年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处将强制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四十一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解除聘用等离开工作岗位的,项目剩余研究经费原则上不予转出;确需转出的,应取 得项目主管单位和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四十二条 如非项目负责人个人主观恶意行为,遇到技术上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项目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时,应及时报知 项目主管单位,申请终止项目研究,退还研究经费。

第八章 资产管理

第四十三条 使用纵向科研经费购置产生或者形成的固定和无形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按相关规定纳入学校资产管理。

第四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购置的固定资产,如仪器设备、

图书资料等的采购、使用、处置等情况进行监督,并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清查、盘点。严格控制设备购置,避免重复购置、过度购置,鼓励共享、租赁以及对现有设备进行升级。

第四十五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产生的论文、咨询报告、专利、版权、商标、标准等项目科技成果带来的无形资产,科研项目产生的归属学校的无形资产,按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纳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

第九章 绩效评价与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项目承担部门应建立项目资金的绩效管理制度,明确项目整体绩效目标和阶段性绩效目标,并选择可衡量的绩效指标,对项目负责人开展定期跟踪监督,以及日常绩效目标运行跟踪管理。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以及对相关研发、管理人员和项目承担单位、项目管理专业机构业绩考 核的参考依据。

项目承担单位在评定职称、制定收入分配制度等工作中,应注重运用科研项目绩效评价结果。

合理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项目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

第四十七条 省项目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对项目承担单位开

展科研活动和科研资金管理的事中和事后监督机制,合理制定科研项目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在相对集中时间联合相关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和抽查,避免重复检查、多头检查。

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时,应统筹考虑其他部门的检查计划,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提高监督检查效率,实行监督检

查结果信息共享和互认。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应主动配合省有关部门的检查

与监督,对于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开展同类检查和审计活动的,及 时提供检查结果和结论。对审计机关开展的各项审计项目,应及时提供相关数据资料(含电子数据资料)。

第四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监督项目负责人建立科研管理

日志制度,据实记录科研活动和过程管理。科研项目管理日志的记录情况纳入项目承担单位对项目负责人的管理考评范围。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实施期末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 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在单位内部实行项目公开制度,公开项目预算、预算调整、项目决算、资金使用(重点是间接费用中的绩效支出、外拨资金、委托服务、结余资金使用)、研究成果等项目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和民主监督。

第四十九条 省市财政部门对不按规定编制项目资金预算、

不按规定使用资金、不按规定进行会计核算、不按规定报送年度收支报告、不按规定编报项目决算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 算法》《广东省自主创新促进条例》《会计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处理。

对截留、挪用、侵占、虚报冒领项目资金的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单位处理;涉嫌犯 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严格执行纵向科研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与惩戒有关规定,

国家、省市科技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行为实行终身追责。对严重违背科研诚信要求的相关科研人 员、项目负责人及违反职业规范、职业道德的第三方中介机构采取联合惩戒措施,按照科研项目管理相关规定记入诚信档案,并纳入科研活动黑名单。学校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绩效支出依据,作为评优、资助、奖励、配套的参考。

第五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科研项目资金在使用和管理

过程中或第三方中介机构在开展财务审计、项目申报咨询等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有权检举和举报。

第五十一条 学校纪检监察处(审计处)对项目资金使用进行监测,实施绩效监控。项目组定期开展绩效自评,每年第一季 度及时报送科研业务费使用及绩效管理年度报告给社会服务与科研处。

第五十二条 学校建立预算安排与预算执行、实施绩效挂钩的奖惩机制。对未按规定自行调整经费用途、预算执行进度缓慢 或实施效果差的项目,应当通报批评,强化激励约束。

第五十三条 项目组自觉接受上级及学校、第三方审计、监察、财政及项目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经费使用过程中接受民主 监督。

第十章 附则

第五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纵向科研项目与校级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佛职院字〔2017〕17 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制度,以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执行前立项的纵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纵向科研项目合同约定或者项目上级主管单位规定的条件,按本 办法执行;本办法执行前已结题的纵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在不违反项目合同的约定或者项目上级主管单位规定的条件,自本 办法执行之日起,项目负责人需在二年内使用或分配完毕结余经费并办结项目。

第五十六条 本办法由社会服务与科研处与财务处共同解释。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20 年 9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