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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修订)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2-04-25 [来源]: [浏览次数]: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横向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率,增强学校科技创新竞争力,激发教师科研活力,加快科研成果转化,促进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关于优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 号)、《关于抓好赋予 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的通知》(财办发〔2019〕7 号)、《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抓好赋予科研管理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教党函〔2019〕37 号)、《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粤府〔2019〕1 号)《佛山市全面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促进科技创新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措施》(佛府〔2019〕1 号)等国家、省市的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是指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行业企业、社会团体、公民等有需求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委托方),以市场委托资助或者捐赠等方式,委托本校科研人员承担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含管理咨询、决策咨询等)、技术服务(含技术中介、技术培训、检验检测、技术加工等)和技术转让(含专利申请权转让、专利权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转让、著作权和新品种转让等)四类服务。合同签订应使用国家、 省市科技管理部门指定、国家科技部统一印制的科技合同范本, 并严格按照《合同法》《合同法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进行。

高校、科研机构通过招投标或购买服务获取的财政性规划类、专题调研类、科技服务与管理类项目,可按横向科研项目管 理。

本办法所称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是指本校作为主持或者合作单位取得的、按合同约定进行管理、并由委托方或合作方转拨到 我校的各类非财政拨款经费,纳入学校财务处统一管理、统一核算,专款专用。学校与外单位共同建设的(学校非排名第一)的 横向科研项目,其承担单位以子课题或协作课题形式、有到账经费转拨到校的科研项目经费,视为学校横向科研项目经费进行管理。

第三条 横向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学校是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承担领 导责任。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各负其责,密切配合,为横向科研经费使用提供全方位的指导、管理与监督。

(一)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全校统筹管理,具体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的合同审核登记、经费预算审批、执 行检查和全过程管理、结题验收,技术合同登记管理,办理技术合同减免发票税和技术交易经费的政府事后奖补申请工作、组织 项目成果鉴定与推广应用工作,协调解决科研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的纠纷,并配合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做好经费使用的监督和项目绩效评价,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二)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承担的横向科研项目负主要监管责任。二级学院(部门)负责本部门横向科研项目立项审核、配 合学校加强项目实施的过程管理、绩效管理,督促项目按进度、按期保质完成,督促横向科研经费按预算正常使用,承担相应的 管理责任。可根据需要,聘请学生科研秘书或财务秘书协助做好本部门科研项目的科研管理、财务报销等工作,相关劳务费可从 学生勤工俭学经费或从被服务科研项目中合理分摊。

(三)财务处负责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 和协助结算报销、相关税费代扣代缴等工作,指导、监督项目负 责人合理、合法地使用经费,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四)总务基建处协助项目负责人进行科研仪器设备、实验材料、研发需要专用软件等的采购,社会捐赠的固定资产登记, 对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约定归属委托方的除外)和无形资产进行登记,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

(五)审计处依据委托合同开展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的审计, 必要的项目绩效评价工作,承担相应的审计监督责任。

(六)科研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要加强自律,强化诚信,对项目资金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 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负责横向科研项目合同拟订、项目开题、过程考核与结题(验收)工作;自主使用项目经 费;自行决定相关的软硬件设备和实验材料的采购;自行决定项目结余经费的支出等。

第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必须用于与科研项目有关的研究工作。科研人员在开展科研活动过程中发生的支出,应与项目建 设任务具有相关性。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不得用于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国家规定禁止列入的支出,也不得用于个人家庭消费支出。横向科研项目履行过程中如产生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确需偿付的款项,由项目负责人负责偿付,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支出。横向科研项目因违背国家税务政策而出现的税务罚金由项目负责人承担,不得在项目经费中支出。

第五条 横向项目经费的使用与管理,在不违反各级政府颁发的科研经费管理制度文件精神的前提下,合同有明确约定的, 原则上按合同约定执行;合同没有约定的,按国家、省市相关政策与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六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预算管理,经费预算包括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各类费用,按支出科目编制。项目负责人应 科学、合理、真实、慎重地编制项目经费预算。

第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账后,经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部门)同意,报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后方可执 行。为便于无纸化办公,项目负责人按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在数字校园定制的横向科研项目合同与项目经费预算的OA网上审批流 程的相关规定执行。通过审核的横向科研项目,要求办理科研项目经费本登记审批手续。报销时,项目组人员携带科研项目经费本作为报销审核和登记经费备案的依据。为配合学校技术合同登记和技术交易审核等工作,项目负责人在合同盖章或者项目经费本办理之前,向社会服务与科研处提供委托方单位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和项目经费到账回单或 者学校财务处开具的发票复印件等资料用于备案管理。

第八条 科研项目经费预算,在实际执行过程中,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预算确需调整的,应履行以下调整程序:按合同约定须由委托单位批准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委托方单位同意,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审核备案后执行。合同没有明确约定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预算调整方案,经项目所在学院(部门)初审同意,报社会服务与科研处与财务处审核后执行。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分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1.设备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 用。学校鼓励用横向项目经费购置科研设备。

2.材料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消耗的各种原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及运输、装卸、整理等的费用。单 独购置的相关备品备件,应纳入材料费列支。

3.测试化验加工费: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测试化验加工费的支付,要签订 服务委托合同;加工内容、测试内容、结果报告等资料应当保存完整。测试化验加工结果需经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审核;不得以测 试化验加工费名义分立子任务,变相转拨课题经费。需要利用校内人员技术与使用校内仪器设备制作项目研究所需的实验(或成果)样机,项目所需要的测试化验加工费,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说明经费测算依据,经项目归属管理所在二级学院(部门)领导同意,经承担测试化验加工任务的二级学 院(部门)和社会服务与科研处领导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由财务处通过校内转拨经费到受托的二级学院(部门)。

4.人员劳务费:预算时将人员费与劳务费分开明确预算。

人员费:是指用于补充本单位参与科研项目研究的在编人员工资经费的支出。人员费用于支付的工资性支出包括基本工资、 绩效工资和津贴补贴等,不包括单位为个人支出的社会保险费、公积金、独生子女补贴、抚恤金等社会保险或职工福利费用。人 员费支付对象仅面向项目承担单位的在编人员,且该在编人员必须是参与项目研究的项目组人员。

项目结题后,项目组在编人员开支人员费和间接经费中绩效支出的总和最多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中的40%。严禁以项目临聘 人员劳务费的名义报销后再将该经费转给项目组在编人员个人或其家庭使用,违规骗取科研项目经费。

劳务费:在项目研究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承担单位编制外教工、研究生、访问学者、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临聘学 生和科研辅助人员的劳务费用。

项目聘用人员的劳务费开支标准,参照省市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 任务确定,其社会保险补助纳入劳务费科目列支。在合理编制项目经费预算、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前提下,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 制,由项目组合理编制。在项目开题后,项目组非在编和临聘人员的劳务费可支出项目到账经费中劳务费预算的50%,剩余部分 劳务费待项目结题后发放。

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和科研辅助人员依法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合同(协议)。参与项目研究并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劳动合 同的编制外人员的工资性支出在劳务费中列支,确不具备签订合同或协议条件的,可按规定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劳务费、人员费以零现金方式支付,涉及相关税金及附加费用,由财务处按国家有关法规代扣代缴,从项目经费中支出。在确保项目如期完成、兼顾研发投入的合理性的情况下,原则上,技术开发类、技术服务类项目的人员费、劳务费和间接费中绩效支出的总额比例不超过到账经费的70%。技术咨询、软件开发与设计类等项目确因研究需要,人员费、劳务费和间接费中绩效支出的总额比例不超过到账经费的80%。

项目达到结题条件,项目组交付项目委托方进行验收。二级学院或者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可根据工作安排进行复查,组织项目校内验收。通过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到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进行审核备案。委托方验收项目合格并出具相关证明后,项目可按 到账经费预算全部支出劳务费。

5.专家咨询费专家咨询费:是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进行项目申报辅导、方案论证、技术讲座、成果鉴定、结题验收等工作的费用。专家咨询费发放参照《中央财政科研项目专家咨询费管理办 法》(财科教〔2017〕128 号)文件精神执行,或按国家、省市相 关最新文件精神执行。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课题组成员或参与 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专家费发放凭证应有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职称、身份证号码、咨询工作时间、开户行名称、银行账号、领取人签字等信息。根据审核需要,请专家提供身份证、职称证等必要证明材料。专家费必须按国家、省市等相关支出标准执行。专家费的发放建立银行卡支付制度,以零现金方式支付,并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税金从项目经费中支出。

6.业务费业务费:是指材料费、差旅费、会议费、交通费、误餐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图书资料费、数据采集费、办公费、邮寄(快递)费等项目研究相关费用。国际合作与交流费:指在项目研发过程中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参加学术会议、做访问学者等活动及外国专家来华工作的费用。出国人员应为课题组人员;出国任务需与课题任务有关;要有邀请信、出国审批表;课题发生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应当事先报经学校领导审核同意。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发生的费用,列入国际合作交流费,不列入差旅费或会议费。国际合作交流的类型,包括项目(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进行的学术交流、考察调研等,海外专家来华进行的技术培训、业务指导。课题研究人员出国(境)和外国专家来华应与项目(课题)研究任务相关。外国专家来华工作发生的住宿费、差旅费,应参考国内同行同级别专家的标准报销。简化预算编制科目,可合并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科目,由科研人员结合科研活动实际需要编制预算并按规定统筹安排使用,其中不超过直接费用 10%的,不需要提供预算测算依据。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需支付的论文版面费、著作出版费、图书资料费、复印费、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费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费、以及购买参考图书资料等费用。

差旅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开展科学实验(试 验)、科学考察、业务调研、学术交流等所发生的外埠差旅费、市内交通费用等。包括往返交通费、住宿费、餐费及出差地市内交通费。出差要求“先审批后出差,一事一批”,出差前应填写《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出差审批表》,并办理审批手续。项目人员遵循精简高效、厉行节约的原则,按学校财务相关制度办理报销手续。对非高级职称教工或者处级以下干部的科研项目组成员,因出差旅途遥远或者研究任务紧急等的需要,经项目负责人同意、报部门与社会服务与科研处领导审核、校长审批,出差可选乘飞机,报销出差乘坐经济舱的机票费用。项目组人员参加国内学术交流或者技术培训的会务费或者技术培训费,按通知凭票据实报销,连同参会其他差旅费用一起,在项目差旅费中列支。

误餐费:按学校差旅费报销制度的相关规定报销。会议费:是指在项目(课题)实施过程中承担单位为组织开展(学校举办)学术研讨、咨询以及协调项目(课题)等活动而 发生的会议费用。包括会议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费、会议室租金、设备租金、交通费、文件印刷费、办公文具费、宣传费、医药费、 国际会议翻译费等。项目负责人应编制会议费预算。项目负责人应控制会议规模、会议数量、会议开支范围、开支标准和会期。举办会议期间开支的专家咨询费、讲课费、会务费和工作人员加班费,不在会议费中列支,应作为劳务费据实报销。

7.管理费:横向科研项目按项目到校到账经费总额的3%比例 提取项目管理费。

8.其他费用:项目研究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费用。主要指课题研究所需的、上述未罗列的费用,如相关的校 外活动场地租赁费、宣传推广费、实验室改装费、中介服务费、成果鉴定费、项目审计费、发票税等费用。

发票税:横向科研项目经费到校后,由财务处根据项目合同开具合法票据。在项目负责人配合广东省技术合同认定登记的前 提下,做到学校技术合同的“应登尽登”,项目到校经费按国家、 省市规定应缴纳的相关税费由学校承担。按社会服务与科研处相关流程指引的要求,项目负责人应提供相关项目资料,配合学校完成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系统上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的相关手续,由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财务处办理全校技术合同减免发票税手续。

9.科研活动接待费:在科研活动中所产生的相关招待费,原则上按不超过项目到账经费的 10%进行报销。

(二)间接费用

间接费用:是指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 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科研项目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一般按照不超过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500 万元以 下的部分为20%,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为15%,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为13%。

间接费用优先用于补偿单位间接成本费用,依次按项目管理费、其他成本费用、项目结题绩效支出的顺序计提。如间接费用 预算不足,将按此顺序依次缩减相应支出额度,直至缩减为零。项目结题后,扣除单位间接成本费用后的剩余间接费用中,项目绩效支出不设比例限制,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调控基数。绩效支出安排要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结题后,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组成员进行考核,并结合考核结果提出绩效分配方案,报二级学院(部门)和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审核、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根据审批后的绩效分配方案,结合国家工资津补贴政策予以发放。

第十条 用于科研活动的仪器设备、耗材备件以及服务、工程的采购,原则上按学校相关采购制度执行。若因科研任务紧急、高效方便的需要,经项目负责人申请、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可以缩短采购周期,简化采购流程。对于技术开发类、技术服务类项目,确因关键技术攻关的科研急需、项目实施急需的设备和耗材,可以实施特事特办、随到随办的采购机制,特殊情况可不进行招投标程序采购;对于独家代理或生产的科研仪器设备,按程序确定采取单一来源采购等方式增强采购灵活性和便利性。

第十一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按如下流程审批和报销:

单笔金额低于0.5万元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负责人所在二级学院负责人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

单笔金额超过0.5万元或部门负责人本人主持的横向科研项目经费支出:项目经办人办理→项目负责人确认→项目负责人所 在部门负责人审核→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负责人复核→主管校领导审批→财务处审核报销。

单笔大额度经费报销需要校领导分级审批和签名的,按学校财务处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报销的补充规定:

1.在确保真实性的前提下,据实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仅有单程交通票据或住宿 费票据的,凭据报销,其他费用不予报销。差旅时间较长或特殊情况的,需提供相关科研活动真实性证据。

2.若由于我校原因造成合同中止需要退款,须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二级学院(部门)加具意见,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审核 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已计提的管理费和缴纳的项目相关税费不再退还。

第十三条 协作费管理

协作费:指项目研发过程中由于学校自身的技术、工艺和设备等条件的限制,必须由外单位协作研究、合作服务所发生的协 作费用。

协作费须有相关预算,并在与委托方签订的合同中列明协作单位及外拨经费额度,一般不超过该项目实到经费的50%(委托 方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中未明确协作单位的,确需委托校外单位完成部分研究工作的,需与受托单位签订外协服务合同,并 经学校审核批准。原则上,收到外协单位开具的票据后方可报销协作费。协作费不得转回原付款单位及其同一法人代表的其他单位,不得转入非协作单位或个人银行账户;项目负责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变相将经费挪作它用。项目负责人对外协业务的真实性、相关性以及关联交易的公允性负责。外拨经费不得拨至有利益关联关系的单位,科研项目的所有参与人员与外拨经费的单位的所有人员不得存在关联关系。相关利益关联关系是指导致单位利益转移的各种关系。如:承担单位之间为母公司与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下两个子公司关系的;两家承担单位受同一自然人控制的,或项目(课题)负责人或其直系亲属直接或间接持有外协单位股权等。划拨经费前,外协单位应提供有效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等资料进行关联 性审核。

科研项目如有转拨外协单位经费的,该项目按照转拨后学校 实际留存经费进行项目科研绩效和核定间接费用。外协费用应在该项目科研绩效和核定间接费用中扣除(已纳入科研绩效或获得相关奖励的经费不可转拨)。

第十四条 横向科研项目经费须按研究进度合理正常使用,按学校财务处的相关规定及时报销。鼓励项目组聘请科研助理或 者财务助理协助项目经费报销。科研项目的过程管理,包括经费使用管理,将接受二级学院、社会服务与科研处和审计处的不定 期检查监督,将大额资金科研项目纳入监督重点。项目经费使用严重滞后、结题严重滞后、给学校管理带来不 良影响的项目负责人,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由于项目负责人主观原因而导致科技合同违约纠纷,学校有权冻结项目的剩余研究经费。对学校信誉和经济造成重大损失的,学校将视具体情况追回已使用的研究经费,情节严重者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因中介方服务促成横向科研项目签订或技术交易的,可由出资方、研究方、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不参与该项 目研发)三方友好协商签订合同,明确中介机构/或技术经纪人的权责及中介服务费。一般情况,横向科研项目的中介服务费不 超过横向科研项目到账经费或者技术交易额的10%。若中介方服务报价超出额度,办理相关手续、经学校同意后,可按合同约定 的中介服务费执行。项目到账经费扣除划拨的中介服务费后才计算项目科研绩效和核定间接费用。

第十六条 学校横向科研经费到帐经费按 3%提取的管理费,可由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财务处统筹使用,主要用于科研项目管 理及服务的工作经费,包括项目申报过程中的组织、协调,在研期间和结题后的跟踪、管理,或者学校层面聘请的科研助理或者 财务助理劳务费等费用,以及业务联系等活动开支。

第四章 结余管理

第十七条 横向科研项目在实施期间,年度剩余资金可结转至下一年度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横向科研项目结题时所剩余的经费为结余经费。办理结题手续后,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可用于课题后续深入研 究和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支出。原则上结题后2年内科研项目经使用或者绩效支出分配完毕,并应按规定程序办理财务结账手续。对超过2年仍不办理经费结账手续的,财务处将强制办理结账手续,结余经费收归学校。

第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可由项目负责人按学校相关规定制订分配方案,报所在部门、社会服务与科研处、财务处审核和主 管领导审批。横向项目结余经费可全部用于项目组成员的绩效激 励,横向项目给予科技人员的报酬和绩效支出在核定的单位绩效工资总量外单列。办理审批手续时,须提供项目结题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二十条 项目负责人调离、辞职、解除聘用等离开工作岗位的,项目剩余研究经费原则上不予转出;确需转出的,应取得 项目委托方和学校项目管理部门的同意。

第二十一条 对于技术开发项目,如非项目负责人个人主观恶意行为,遇到技术上不可克服的困难,致使合同不能完全履行 时,应及时告知委托方,退还剩余研究经费;已完成的阶段性研究成果,委托方有使用权,但使用方对该阶段成果负有保密义务; 双方对各自投入人力、物力、财力各自承担责任,互不追究。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二条 横向科研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合同中已明确归属委托方的除外)属于国有资产,纳入学校资产管 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隐匿、私自转让、非法占有或牟取私利。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并有权进行调

配。企业、社会组织使用项目资金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相关财 务 规章制度执行。因项目技术开发和产业化应用需要,允许委托方借用相关实验样机和仪器设备(购置经费来源于委托方但产权归属学校)。除非委托方单位有规定,而且确因项目研发的需要,经项目负责人申请(附上委托方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 复印件和相关声明)、学校审批同意后,合同可约定项目经费形成的仪器设备等固定资产归属于委托方,项目结题后交付给委托方。用项目经费形成的权属于委托方固定资产的设备值,应在该项目经费中扣除设备值后计算科研绩效和核定间接费用。

第二十四条 学校对科研项目产生的论文、咨询报告、专利、版权、商标、标准等项目科技成果带来的无形资产,科研项目产生的归属学校的无形资产,按国家、省市和学校相关规定,纳入学校无形资产管理。

第六章 检查与监督

第二十五条 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财经纪律,自觉接受并积极配合学校对科研项目经 费管理和使用情况的审计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给予纠正。

第二十六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承诺机制。学校承诺依法依规履行项目经费管理的职责,项目负责人承诺提供真实的 项目信息并认真遵守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查实项目 存在违规使用科研经费的行为,项目负责人或相关责任人三年内不得申报科研项目。

第二十七条 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信用机制。学校对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经费使用方面的信誉度进行评价和记录,作为绩 效支出依据,作为评优、资助、奖励、配套的参考。对合理、规范、有效使用科研项目经费并做出突出成果的项目组、部门或个人,学校给予表彰激励。

第二十八条 在横向科研经费管理使用过程中,对出现违纪违规问题的单位和个人,学校将按照相关规定追责和问责;涉嫌 违法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原《佛山职业技术 学院横向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试行)》(佛职院字〔2017〕13 号)同时废止。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若国家出台新的政策或制度,以国家相关政策和制度为准。

第三十条 本办法执行前立项的横向科研项目,在不违反横

向科研项目合同约定或者项目委托单位规定的条件,按本办法执 行;本办法执行前已结题的横向科研项目的结余经费,在不违反项目合同的约定或者项目委托单位规定的条件,自本办法执行之日起,项目负责人需在二年内使用或分配完毕结余经费并办结项目。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社会服务与科研处与财务处共同解释。

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办公室2020 年 9 月 29 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