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实施办法
(佛职院字【2015】127 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全面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高等学校创新创业教育改革的实施意见》 ,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和促进学生思想道德素质、科技文化素质、健康素质协调发展,培养具有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创业意识和创新创业能力的高素质高技能型人才,学校决定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测评。
第二条 综合素质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思想政治与道德素养、学习素养、社会实践与志愿服务、各类竞赛与社团活动、社会工作、技能培训等。内容概括为学业表现测评、素质拓展训练表现测评和遵纪守法情况测评三个方面。
学业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的学习成绩与学习效果。
素质拓展训练表现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思想道德素质、职业素质、人文素质、身心素质、创新创业素质的表现。
遵纪守法情况测评主要评估学生在校期间遵守纪律的表现。
第三条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构成和比例为: 学业测评得分占60%,素质拓展表现测评40%(参照《大学生素质拓展训练实施办法》 进行测评),遵纪守法情况测评则以违纪扣分方式进行测评。
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计算方法为:
综合素质测评得分=学业测评得分×60%+素质拓展测评得分×40%(注:素质拓展测评得分=个人所得分/班级最高分×100) -遵纪守法扣分。
第四条 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必须坚持客观、公正、民主、公开的原则。
第五条 综合素质测评适用的对象为全日制在校大专学生。
第二章 学业测评
第六条 学业测评最高分为100分,计算公式为:
本人学期各科成绩平均分÷本班学期各科成绩最高平均分×100。
第三章 遵纪守法情况测评
第七条 违纪扣分的适用条件和标准如下:
(一)凡违反四项基本原则,参加非法组织,张贴大字报,发动组织或者参加非法游行示威或聚会,利用网络、手机发布 传播黄色或反动言论、信息者,视其情节扣 20 分以上,并按国家有关法律处理。
(二) 凡政治学习、组织生活、各类集会和规定必须参加的劳动和集体活动,未经准假而缺席者,每次扣2分,另按旷课处理。
(三) 凡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社会道德规范以及党(团)
纪国法者,受学校通报批评者扣8分,受警告处分者扣12分,受严重警告处分者扣20分,受记过处分者扣30分,受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者扣50分。同一错误行为同时受行政和党(团)纪律处分者,按最高级别扣分一次。
(四) 不遵守学校作息制度,不按时关灯,该宿舍每人分别扣0.5分。
(五) 恶意拖欠学校各种款项的,视情节每人次扣1--10分。
(六) 凡违反校规校纪,如违章用电、损坏公物、起哄、晚归、酗酒、打麻将、乱丢杂物等,每次扣2分。
(七) 每旷课一节扣1分,迟到或早退3次按旷课1节算。
(八) 违纪扣分由专任教师和辅导员根据教学以及日常管理记录为依据。
第四章 综合素质测评的实施办法
第八条 综合素质测评每学期进行一次,在新学期开学后四周内完成。由学生处统一领导和部署,学院负责监督、指导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各工作小组的人员构成和职责如下:
(一)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领导小组由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组员由学院辅导员、学院团组织和学生会主要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 结合实际制定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实施细则;
2. 组织实施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3. 对各班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实施监督和指导;
4. 裁决综合素质测评纠纷,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
5. 审定上报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材料。
(二) 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由辅导员任组长,班长、团支书、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组成,学生干部代表、学生代表一般由民主选举产生。一般由7-9人组成,其主要职责是:
1.全面负责组织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工作;
2.审核本班同学综合素质测评各方面的得分和扣分,上报有关材料;
3.做好综合素质测评过程中的思想工作和与综合素质测评有关工作。
第十条 综合素质测评按如下程序进行:
(一)个人总结。每位学生按照学业表现、素质拓展以及准纪守法情况等方面内容,认真写出一学期的书面总结,实事求是地填写《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并在学习小组总结会议上作汇报。
(二) 班级审核。班级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对照《佛山职业技术学院学生综合素质测评表》 的记录内容,认真负责、客观公正地审查核准每一位同学各项测评的得分和扣分,发现错漏者,有权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正或增补。
(三) 公告。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经过审查核准和换算后,将综合素质测评成绩向本班全体同学公告,听取广大同学的意见。公告可以用口头方式或用书面方式。同学自公告之日起三日以内,对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如有疑问,可以向综合素质测评小组提出,由综合素质测评小组进行复查,并在三日之内作出答复。经过复查,确有错漏者,经辅导员复核批准,予以更正或增补。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七日以内,综合素质测评小组应将综合素质测评结果进行第二次公布。并将班级综合测评结果报学院测评小组。
(四) 评优。一学年上下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确定后,每年按照本条例第十一、第十二条规定的比例和条件评选出优秀学生。
(五) 审批与备案。学院综合素质测评工作小组对各班的综合素质测评结果和评优结果进行审定,填写好有关表格及材料后上报校学生处。学校审核后,予以批准,进行表彰和存档备案。
第五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一条 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是学年评定优秀学生奖学金的主要依据之一,学年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由学年度上下两个学期的综合素质测评成绩的平均分求得。班级可以按照本班级人数的 2%、4%、10%的比例分别评选出优秀学生一、二、三等奖,由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优秀学生奖学金。
第十二条 学年评优的条件是:
(一)确定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人选的基本条件是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和改革开放,有良好的思想道德修养,自觉遵纪守法,学习勤奋,工作积极,表现突出,成绩显著。
(二) 学年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定具体参照《佛山职业技术学院优秀学生奖学金实施办法(暂行)》。
第十三条 处罚
(一)在综合素质测评中弄虚作假(如谎报事迹,做假材料、假证件、假文章,涂改考试成绩和综合素质测评分数等)、 争名夺利、诬告损人者,除给予批评教育外,视其情节在其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4—8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二) 学生干部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在综合素质测评中为自己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者,除责令其退出综合素质测评小组、给予批评教育外,可视情节在综合素质测评总分中扣5-10分,情节特别严重者可以给予纪律处分。
(三)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参加优秀学生奖学金的评选:
1. 属于本条第(一) 、(二) 项规定者;
2. 受学校和学院通报批评或处分者;
3. 考试作弊者;
4. 有不及格科目者;
5. 不参加体育达标测试或体育测试不达标者;
6. 有旷课记录者;
7. 恶意拖欠学校各种交费的。
第十四条 品德行为表现测评不及格者,不予毕业,也不延长修业年限,作结业或肄业处理。因品德表现测评不及格而未获毕业资格的学生,结业参加工作后一年内,由本人提出申请,对本人离校后情况作出书面报告,经工作单位签署意见,由学生处复查认为确有显著进步的,可视为品德表现合格,如其他条件都符合毕业条件的,可换发毕业证书。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学生处。
第十六条 本办法二 0 一五年九月修订,自公布之日起在2015级全日制学生中开始施行,凡与本文件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文件规定为准。